中信国安黄金公司董事长贪污664万一审获无期

2013年04月16日04:20  每日甘肃网-兰州晨报

  本报讯 (记者郭玉红 赵野)原中信国安黄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孙永发被控贪污664万,一审以贪污罪被张掖中院判处无期徒刑。4月15日,记者获悉,一审宣判后孙永发提出无罪上诉,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。

  私自做主转让公司业务

  由于金矿利润高、来钱快,天水商人陈某看上了我省徽县头滩子金矿(下简称头滩子金矿)。四处碰壁后,陈某结识了时任中信国安黄金有限责任公司(下简称黄金公司)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孙永发。2000年5月,由于孙永发不同意和个人合作,在多番沟通下,陈某以甘肃省豪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(下简称豪盛公司)的名义与黄金公司商定合作,由陈某出资300万元,以黄金公司的名义从有关单位有偿转让头滩子金矿探矿权。

  2003年10月,获得头滩子金矿探矿权后,孙永发以黄金公司名义与豪盛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书,约定豪盛公司向黄金公司补偿1000万元,黄金公司不再参与头滩子金矿探矿权的经营活动,豪盛公司以黄金公司的名义对头滩子金矿探矿权进行开发经营,并以黄金公司名义在兰州设立办事处等。

  而上述经营活动,孙永发从未向上级主管部门中信国安集团汇报或报备。

  公司改制董事长盯上补偿金

  2003年12月,黄金公司由国营改制为民营企业,得知公司将买断自己工龄的孙永发开始给自己考虑后路,由此打起了豪盛公司给黄金公司补偿款1000万元的主意,欲占为己有。

  次年1月,改制后的黄金公司继续聘用孙永发全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,而这一聘用也给了孙永发实现此前“非分之想”的机会。在黄金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,孙永发为了达到将豪盛公司补偿款占为己有的目的,未将头滩子金矿探矿权及豪盛公司补偿1000万元列入转让范围而隐匿在外。

  2004年6月,孙永发利用陈某不知黄金公司改制的消息,继续冒用原黄金公司名义和豪盛公司签订了付款协议,并将补偿金从1000万元降低到800万元(含之前已支付200万元),付款期限缩短为一年。签约后,同年6月至11月,陈某以豪盛公司、兰州办事处及个人名义陆续将剩余的600万元补偿款予以支付。

  800万元补偿款到手后,经孙永发指使黄金公司财务人员作假,全部转入其个人控股的公司用于水电、矿山经营生意。而在这之前,陈某为获得头滩子金矿探矿权从民间募集资金,并许诺入资者获得金矿股份。后陈某却以炮制欺诈合同等手段剥夺了入资者股份。2009年,因陈某事情败露,孙永发亦东窗事发。2011年12月,孙永发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。

  当庭否认贪污犯罪事实

  庭审期间,孙永发对检方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予以否认。他称,甘肃徽县头滩子金矿探矿权转让是公司行为,与豪盛公司的合作只是违规违纪行为,但不是犯罪。而800万元探矿权补偿款全部用于改制后的黄金公司,个人未占分文。孙永发辩护律师以事发时其当事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,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要求为其做无罪辩护。

(原标题:侵吞公司664万 一审被判无期 原中信国安黄金公司董事长孙永发提出无罪上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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